|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试论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民法是制约人的法律,必须以人为基础。民法假定人为善与恶两方面是人的本性,所做的决定是为满足自己的社会需求而采取的手段。因此,民法要考虑到人性的问题,最终制定出以人为本的法律。
  关键词民法 人性 善与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7-01
  
  民法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因此,充分理解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从民法上对人的认识及人性的充分体现两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民法对人的认识
  (一)人是民法的基础
  民法以“人”为主,所以离不开对人性的探讨。人性作为民法中自然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民法的渊源和伦理基础。人性是通过人类在生存发展中不断的需要而形成的本质,也就是说人类的需要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人性之间的冲突导致。人生存的需要,带来了人在社会中的需求,其行为必然受到秩序以及法律的约束,所以客观的认识民法,需从人与社会之间的必然联系开始。
  (二)人性的善与恶
  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门科学,必然对人性的问题有更为透彻的分析及认识。
  首先,民法假定为“人性恶”,但是最终还是回到以人性解放为最终目的这一观点。可以说,人性是分理性与恶性两个对立面,因此,人类对“恶性”的需求及欲望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民法中所谓的“人”并不仅是道德人,根据著名的“两大价值假设”定论,分为“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人假设”两种。首先,民法将人假设为是恶的,也就是“经济人假设”。人都是要吸取利益的,出于自身考虑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集体利益。可见,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仅没有了“性本善”的一面,还做出了“恶”的表现。
  其次,民法将人假定为理性的,所作出的选择必然是对自己有利。理性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也是因为人理性的存在,才能够对所达到的目的进行取舍,并判断应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试论“世界元”的政治哲学基
    试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企业
    试论道路路基施工的重要性与
    试论高等级公路路面施工问题
    试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相关
    试论利用新型纤维形态分析仪
    试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土建
    试论框架结构的常见质量问题
    试论如何确保工程里施工物资
    试论桥梁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