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药家鑫案件的法理学考量           
药家鑫案件的法理学考量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中国传统解纷模式是典型意义上的注重个案、结果的实质主义的解纷理念,对案件结果的追求使传统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一种轻形式尚结局的对待,然而在当代社会,由于社会基础决定下的人们价值观多元化的现状,人们又急需要诉诸一种化解价值多元带来的各种纠纷的制度性渠道,以此来解决人们之间冲突性的利益纠纷,这时,一种相对完善的以程序主义为主导的形式正义法治理念就成为了人们化解矛盾的客观保障,然而在现时,单纯的以秩序为目的价值追求与那种以形式化正义为目的的解纷运作都很难适应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现状,对此,而毋宁采取一种实用道德主义式的价值立场才更能切合当代中国的实际。
  关键词:秩序 正义 对抗 融合
  
   一、传统中国以维护秩序为导向的解纷观念
  
   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力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不同社会背景及制度条件下的农民权利意识会随着时空的变化发生着符合特定社会件下的改变,这种改变并不是一种没有任何观念和制度性支撑的杂乱变化,而总是有一系列的制度、机构、环境相伴而生的。用福柯的话来说,只有有了附着这一套非话语的机制,话语的机制才能活跃运转起[]来。传统中国由于自身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及制度的原因,生活在这个时期的人们的权利意识变的十分的淡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乡土社会”中农民的权利意识更是有限,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点使人们画地为牢,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过着封闭式的农村生活,这其中很少有人口流动和异地交往。在这种人际圈子中,在人们的解纷观念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人情、面子等体现传统中国人伦理情怀的感性思维;在这种物质基础上,形成的家国同构、儒家精神以及由此演绎出来的礼治秩序致使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人们形成的是一种义务本位的责任观,这种义务观随着每个人在家族及社会中的定位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在其中,无论是最高统治者还是家族族长用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始终是体现儒家仁爱意识的礼,法律成了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补充,正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而这一切最终在唐代实现礼法合流、以礼入法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彻底整合。其演绎出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没有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