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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涉案新闻传播           
再议涉案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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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涉案新闻传播

随着传媒的迅猛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涉案刑事侦查亦是如此。媒体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弘扬正气、杜绝腐败、规范执法,甚至推动立法。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在媒体的影响下,有效地促进社会各界对刑讯逼供危害的进一步认识,对于相关法规的出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媒体在涉案新闻传播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侵犯他人权利、泄漏侦查秘密等。如何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规范涉案新闻传播是当前业界亟待解决的课题。此前,已有很多文章论及此问题,本文从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对媒体与侦查机关如何实现良性互动,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涉案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大众传媒关注并报道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进展、处置过程和处理结果,其报道或评论往往对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职务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本质上讲,媒体监督与侦查工作都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宗旨的,媒体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需要,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和功能的具体表现。新闻媒体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框架内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与侦查工作。但是,不恰当的案件报道会对侦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泄漏侦查秘密,影响案件侦查。刑事案件从发现到侦查终结,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媒体报道侦查未终结的案件,使犯罪嫌疑人知晓案件信息。出于逃避惩罚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如逃跑、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从而影响了案件的侦查。此外,侦查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查方法被报道后,也可使犯罪嫌疑人从中学到一些反侦查手段,干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打击犯罪;甚至一些新闻报道泄漏法律严格禁止的国家机密、技术秘密等。这是侦查机关对媒体报道反应较强烈的问题,为此,侦查机关对媒体介入侦查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
   对案件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不利影响。媒体报道如果泄漏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相关信息,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这些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或打击、报复,甚至杀人灭口。这些情况,一方面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形成威胁。一些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或其他原因,其涉案新闻报道就会侵犯相关人员的权利,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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