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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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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制度经过四千多年的嬗变与发展,形成了血脉源于中华文明、符合国情民情的重要特色。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今,这颗明珠在中原大地乃至全国再放异彩。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解放思想,坚持能动司法,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创新能动调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在“调解年”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大案、难案、群体性纠纷案件,案件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明显提高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了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是最具中国历史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形式。
  
  一、法院调解的历史特色: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历史悠久并且与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官方、民间、宗族、寺庙等调解,是中国司法的传统,源远流长,数千年来,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时期调解制度已经萌芽。舜以德“救败”,到历山等处,以仪义诚信和自我表率作用进行说服式的“调解”化解纠纷。在原始社会,“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恩格斯)。进入阶级社会,调解方式被广泛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盛行,是由于“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和合”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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