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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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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民事权利能力;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7-0075-04
  收稿日期:2011-03-04
  作者简介:杨世增(1985—),男,云南腾冲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社会属性是人最重要的属性,人格权作为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人固有的基本权利。人在社会中生存,其生前必然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利。但是,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则随之消灭,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随着近年来有关侵害死者利益案件的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
  一、死者人格利益界说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1](p14)一般人格权,“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母权,衍生出个别人格权”。[2](p103)具体人格权是指一般人格权中为法律所明确承认从而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人格权利。本文所说的人格权就是指具体人格权,其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人格利益经法律确认以后就成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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