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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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略谈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不单是狭义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还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尽管社会各界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却是难得的共识。 关键词:基本原则价值尺度立法选择 作者简介:陈味象,北京城市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9-02 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良好的法治环境予以保驾护航。而民法立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探讨民法的有关理论问题,尤其是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原则》概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如平等、自愿等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另一类则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指任何条件与环境下,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简言之,平等原则就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即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然,其内容主要涵盖有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这两个方面。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平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条司法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求民事主体须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进行民事活动,即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条件和环境下,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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