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
|
|
论文联盟*编辑。 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从0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入手,通过对现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制定有所借鉴。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收账款;准备金 一、非寿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分为: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延长期:被保险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但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非寿险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①保险金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分期交付为辅; ②由于保险期间短,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平均分布于保险期间; ③采用自然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承担的风险大小是完全对等的,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的承担过程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因保险期限短,风险分布均衡,保险单通常无任何现金价值; 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应收保费,或者在期末根据承保风险的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在保险期间是均匀分布的,与之相应,保费收入也是均匀分布的,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国外公司会计信息化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下一个论文: 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悖论式理性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