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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案析           
大陸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案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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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案析

 如果兩岸夫妻選擇在台離婚,適用台灣法律,固然並無不可,但若碰到對大陸資產控制及處置的便利多掌握在被訴那一方的情況,則對於大陸婚姻財產的分割在台起訴,因冗於程序而可能使自己的財產權益遭到損失。所以,有時最好论文联盟*的辦法就是在大陸起訴離婚,那麼台商對大陸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則需要好好的解讀。
  
  隨著大陸經濟崛起,兩岸通婚的趨勢有增無減,除了傳統的「陸嫁台」,「台嫁陸」也不單是大S汪小菲們這樣名人的專利,婚姻質量也隨著兩地經濟和社會差距的縮小而提升。然而,並不是每段婚姻都是那麼幸福,有部分跨海夫妻還是因為文化差異,生活習性的不相容及其他原因分道揚鑣,最終涉及到的子女撫養及分家析產仍成了我們涉台律師經常被諮詢到的問題。
  如果兩岸夫妻選擇在台離婚,適用台灣法律,固然並無不可,然而對於有一些在陸打拼多年,主要的財產集中在大陸的台籍人士來說,雖然有大陸「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作為法律依據,能夠多少解決在台婚姻訴訟判決於大陸地區的財產執行問題,但台灣判決在大陸認可的、較為繁瑣的司法前置程序需要度過,且若碰到對大陸資產控制及處置的便利多掌握在被訴那一方的情況,則對於大陸婚姻財產的分割在台起訴因冗於程序而可能使自己的財產權益遭到損失。
  所以,有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大陸起訴離婚,那麼台商對大陸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則需要好好的解讀。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出台,因其可操作性不強,使得諸多涉及婚姻家庭權益的問題在司法審判中沒有統一的依據和尺度,期盼已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終於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並於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了。雖然這個司法解釋在大陸民眾中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但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是,通過實際案例來剖析涉台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方面該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運用。
  某台商,先前因家族資金扶持,在大陸打拼多年,覓一大陸女子於2002年結婚,在結婚前三個月,由其妻名義支付首期款但實係台商出資,登記在其妻名下購買貸款房A一套,現仍在還貸中;台商在婚前另購了一套小戶型房產B,用於出租,租金皆由房客打入統一賬戶,夫妻倆關係較好時,其妻曾要求台商將該房名字轉至

其妻名下,台商拗不過在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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