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的社会责任 |
|
|
论文联盟*编辑。 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的要求,在实践中如何去理解和把握这一责任的概念的内涵,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我国的现状,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在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下来进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要论文联盟*求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关注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履行其应尽的各种社会义务,促进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股东利益 作者简介:郎瑞敏,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85-02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使公司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履行其应尽的各种义务,是国际发展的潮流,对公司在社会公众当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在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深圳证交所率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重要文件,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动这一课题的城市。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重新调整公司的利益分配格局,注重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以及如何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在争议中发展的公司社会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责任的内涵就显得更为重要。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个新颖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包含着道德成份,认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即社区的利益要比公司的盈利要求更先得到满足。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大约在1927年至1933年之间,发生于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的论战,引发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广泛关注。伯利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立足于股东利益的保护,认为应当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多德则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豍。随后在多德和米恩斯合着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进一步提出,公司的经营并非主要为了股东利益,可能还有其他集团和个人,如雇员、消费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中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下一个论文: 浅谈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