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重构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自我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确立以来已经过25年的时间,但理论界对于继承法基本原则的的认识仍不够深入。本文以继承法的身份财产性为基础,试从身份原则、财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三方面重构我国继承法的原则体系。 关键词 继承法 基本原则 身份原则 财产原则 程序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7-03 一、导言 我国继承法虽早已于198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是学界对其进行研究的专项文章较少,特别是目前学界对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认识相对一致,均认为继承法应符合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或者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原则,即继承法应当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合法继承,继承权作为一种自然产生的民事权利,是保障家庭(家族)作为社会基本细胞予以延续的基础,是不可剥夺和应尽量被尊重的。 第二,继承权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儿媳与女婿继承权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有民法学家不仅认为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还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现实体现。① 第三,养老育幼原则,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基于家庭职能而产生的,②其主要内容包含: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被当做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基本基于抚养和养育关系确定等。 第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此项原则被表述为继承权的确认,主要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份额决定。③ 得出共同看法的基本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因为学界对于继承法研究时间较长,对于立法原则得出的共识较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定的行政主持和行政要求,如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民法学教学大纲》④提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条:即为上述四条“共识”的结论。而撰文论述此问题的学者也大多不敢否定此四条立法原则,而只是在此基础上小修小补。 但就目前共识而言,对于什么应当成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存在着四个方面的认识不足。 首先,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下位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