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关于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
摘要:“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两项关于法律修改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修改继承法。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同样认为:继承法颁布已将近二十论文联盟Www.LWlm.com五年,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及时对继承法进行修订完善。 关键词:继承法;完善建议;被继承人;继承人;法定;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6-0105-02 一、赋予被继承人更多的自主权 将有限制的意思更多的引入到继承制度里面,除了坚持遗嘱自由等之外还应该赋予被继承人更多的自主权。 首先,就是更大限度赋予被继承人自主的决定自己死后财产归属的权利。这样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即被继承人出于继承权的考虑或许会对被继承人尽更多的扶养扶助责任和义务。 其次,在继承人因为种种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丧失了继承权之后,但是又没有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应该将是否恢复他的继承权的决定权更多地交给被继承人。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继承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丧失了继承权以后弃恶从善,更好地赡养、扶助被继承人,无论是对被继承人还是对继承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因为决定权掌握在被继承人手里,继承人若不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就存在继承权被剥夺的风险。不管其主观如何想,目的是否功利,为了得到继承权,一般会更好的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在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限,而又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财产没有人继承,这样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的管理包括财产的保值增值等也是不利的。如果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公民在立遗嘱时选择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丁克家庭作为新生事物也出现了。丁克的名称来自英文Double Income No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