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浅谈我国税收司法制度的完善
摘要税收司法在税收活动的重要使得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司法体制,本文从我国目前税收司法的不足谈起,指出了税收司法独立性问题、税收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的问题,以及税收司法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并且从税收立法、税收司法组织的建立和税收司法环境的营造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税收司法独立性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2-01 任何社会活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尤其是税收,更需要法律给与强大的支持。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当我国政府拿出四万亿元救市资金时,我们更能体会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经济社会生 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税收司法也是税收活动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税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此我们引用的是广义上的税收司法。广义上的税收司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税收案件进行侦察、检查、审判,并使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行为。那么目前我国税收司法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呢? 首先税收司法的独立性较差,这主要表现为地方司法机关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其中,经费来源、人员工资、人事隶属关系等原因使得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尤其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司法部门更是无从下手。其次是税收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的至高原则,但在我国,除《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余各税种的暂行条例都由行政机关定立。可见在立法体制中,行政机关已占据了主导地位。不仅如此,行政机关还在税收执法中将大量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有数据显示,在我国涉税问题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但真正启动司法程序的少之又少。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但对于违法者来说,这种以罚代刑完全达不到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