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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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尤其是,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法治建设的若干环节、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的若干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或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方面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或者脱离中国实际。例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等。二是一些司法理论观念缺乏科学全面和从国情出发的深入研究,误导司法体制改革。例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等。 (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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