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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林地“滥伐”也是犯法           
在自家林地“滥伐”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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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林地“滥伐”也是犯法

 叙永县观兴乡村民杨丛、杨松、杨江、杨凡(均系化名)获悉了一条“致富”信息:因木材涨价,卖原木或将原木加工成半成品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于是,四人分别于2006年4月、5月和6月采取批少砍多和无证采伐的手段,在自家的林地内大肆采伐,并将滥伐的原木和原木加工的半成品销售。经县森林警察大队调查确认,杨丛、杨松、杨凡三人分别超计划采伐林木达29.2211立方米、50.29立方米和30.021立方米;杨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达19.1393立方米。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刑法的规定,叙永县公安局于近日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对杨丛、杨松、杨江、杨凡执行了逮捕。
  ●相关法律链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呢?“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原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论文联盟*“滥伐”原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原木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原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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