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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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
在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 (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CDM,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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