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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

 一、当前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税法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法律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及规范性
  当前,在我国的整个税收法律制度中仍然缺少一个必要完整的部门法律体系,而且各种独立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缺少一个主体法律的携领,各个单独法律之间的法律级次以及相互的隶属关系都存在不确定性,相互之间交叉、重叠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得各种税收法律在具体执行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从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内容上看,税法的立法原则、立法权、权利划分、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少相关的明确规定。
  2.相关税收法律的层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主要是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相关法律为辅,这种现象直接使得税法的立法层级不断降低,相应的税法公平、科学以及权威性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但是从现实中看,我国当前的税法体系中八成左右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通过各种条例的形式进行颁布的,而后财政部以及税收总局再对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性的描述,最后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相关的补充规定。通过这种行政主导的方式制定的法律法规与税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背离,首先,这样制定出来的税法层级较低,而且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执法过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次,这种方式下,行政机关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且是法律的执行者,这就可能会使行政部门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不断增加自己的税收权利,不仅给纳税者带来巨大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3.税法的行政法特点不够突出
  长久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税法属于经济法的一类,因为,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税收能够有效的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但其实税法从较多方面来看还是应该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为其具备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相互间法律关系的特点。也正是因为上述这种想法,使得税法中国家与纳税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立法体制、税收部门职责权限等方面没有必要的明确规定,而这些内容都是行政法需要进行调整的方面,正是由于税法中缺少这些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法规,税收执法人员对自身的职责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不够明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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