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船员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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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船员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外派海员 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悉,由于新的《劳动合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同法》更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其中有很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不论是劳务派遣人员,还是外派劳务人员,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希望搬出《劳动合同法》。 此次起诉的原告是张先生,他今年58岁,从1988年起担任外派海员。张先生说,他在被告公司已连续工作近22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终身合同)。因此,企业应该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该规定是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 依照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张先生认为,他也应该享受“铁饭碗”。据了解,1988年时,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布“招聘国际海员通告”,招聘一批国际海员,分批派至外轮上服务。张先生当年9月被录取为舵工,随后参加了国际海员舵工班、油轮班等业务培训。此后,一直到2006年3月,张先生分别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多份《海员外派合同》,被外派至香港、新加坡籍轮船上从事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为一年。 2007年9月6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海员外派合同》,2008年7月15日期满,张先生离船并办理交接手续,此后该公司未再外派张先生。 法庭激辩 究竟有没有“铁饭碗”? 原告张先生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方面认为,张先生并非被告的正式或固定员工,双方存在“有期限的劳动关系”,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诸份合同在性质上为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为张先生补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如果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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