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界定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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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资料必须连续、系统、全面,既不会发生疏漏,又不会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会计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并且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都比较明确,法律将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界定 (一)审计责任的界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审计责任: 1.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没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主观臆断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没有索取被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也索取了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符。 3.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出;明知委托人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4.注册会计师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共同作弊,出具不负责任、虚假、违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5.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存在的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二)会计责任的界定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企业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比如,除法定账簿外,又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导致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资 料,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夸大或隐瞒收入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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