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审计基本理论的四大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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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创新 审计基本理论认为,审计委托关系包括三方主体,即审计人、被审计人、审计委托人。审计委托人为资源或财产的所有者,被审计人为资源或财产的受托经管者,审计人为确认和解除财产或资源所有者与财产或资源受托经管者之间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审计基本理论中的审计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根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权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不仅包括代表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公共财产或资源所有者、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还包括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是党管理干部的重要部门,虽不代表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公共财产或资源所有者、出资人职责,但根据《宪法》和党的有关规定,党管理干部原则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和执政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因此,党委部门有权也有必要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委托权关系的存在,推动了审计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的创新。 从审计的对象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领导干部,即特定的行为人;其他类型审计对象为承担公共受托责任或受托经济责任的管理层,即特定的行为组织。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和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担任特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也间接负有公共受托责任,并同时对集体决策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根据这一逻辑关系,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特定行为人,即领导干部,也应通过审计来确认和解除他们的公共受托责任,从而成为审计的对象。担任领导职务的特定行为人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这一审计对象的存在,推动了审计委托关系中被审计人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审计委托关系的创新如图2。 三、公共受托责任内涵的创新 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负有财政管理和项目计划以及汇报公共财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责任①。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理解为公共受托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方面。行为责任即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经营、管理公共财产的责任;报告责任即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报告经营公共财产情况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随公共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审计正是按照公共受托责任或受托经济责任的内涵,来监控责任人的行为情况。根据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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