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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为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关系。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类矛盾丛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妥善协调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正是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现代市场经济所包含的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及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经济法正是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要求,一方面,它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编辑:www.ybask.Com 。

  (四)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经济永恒的话题,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可以这么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
  (五)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也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个新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的角度分析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使市场产生了各种弊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加强对自由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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