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地方行政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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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基石,行政制度成熟理论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中日地方行政制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日两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不同的。从中国政治制度史而言,无论是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的并世而立还是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无不体现了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实际上,此一具体发展最突出的表现是制度性与变通性的良性互动。所谓制度性主要是指部分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逐步固定下来而成为官方正式制度。此与传统政治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颇相吻合。而变通性侧重于表明某一模式制度化后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做适当修改乃至废止以适合现实需要。二者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地方行政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 日本的地方行政制度和中国的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他们都是根据不同的条件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体制。根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自治是指对国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团体,按照居民的意愿并为了对居民负责实施地方的政治和行政。国家赋予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政府)以广泛的地方自治权。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能主要包括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两个方面。整理:WWW.YbAsk.COM 。 地方公共团体在不违反国家法令的限度内,可制定与其事务有关的自治立法的条例。即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依法行政。地方公共团体依据法律全面负责该地区行政事务的实施。如依法建立自己的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经营公营企业,负责地区治安维护、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等等。为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还负责确保行政活动必要的收入,适当支出,管理财产等工作。 根据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财政分担体制,可以将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完全的中央集权型,完全的地方分权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不同类型的体制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适合于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情况。日本有限的地方分权显然是经济赶超时期日本官僚主导型体制的产物。这一体制对于集中有限 的资源促进重工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成熟化阶段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利分配的不合理性逐渐暴露出来。中央政府的过度经济干预不仅抑制了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而且导致了大量的资源闲置的低效率浪费现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象。 从文化内涵角度出发,从中日两国行政制度的含义和地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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