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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后危机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后危机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也指出: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战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问题。”在刚刚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更是重中之重。目前, 大部分学者多是从经济学和政策的角度对此问题加以研究, 而政策能否成功实施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还须依靠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本文拟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探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之必然性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升华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经历了数次调整,每次调整都给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总体上,在推行协调发展战略之前,我国曾经实行过三种区域发展战略:首先是均衡发展战略时期;其次是梯度发展战略时期;再次是点轴开发布局时期。不同阶段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受经济学各种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指导的, 如平衡发展理论、不平衡发展理论、梯度转移理论、增长极理论等。编辑:www.ybask.Com 。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法律化之必然
  在市场经济中, 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使经济要素总是流向收益高的地区, 往往导致市场“失灵”, 造成地区差距的扩大与区域间的不公。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 制定适当的区域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 并使之制度化为法律, 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保障。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政府往往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扶持落后地区发展。这些政策必然要涉及到中央与地区、地区与地区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作为依据, 就会使得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产物, 是国家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的结果, 它作为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一
  经济法的平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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