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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后危机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易所具有其区域性, 为江浙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与这些地区相比相差很远, 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更少。发展落后地区的资本市场, 应该建立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非正规金融市场和加快发展中长期信贷市场、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尤其要支持中西部地区公司上市, 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 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2.建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制度
  “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经济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和机构。”目前,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政策性融资, 一些国

有银行也在“行政主导机制”的作用下承担部分政策性融资功能, 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进行政策性融资的机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致使政策性融资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编辑:www.ybask.Com 。
因此, 有必要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一些基本问题加以规范。通过《政策性银行法》对政策性融资的规范化, 改变长期以来财政资金注入中西部地区的低效益使用状态, 变输血机制为造血机制,提高中西部地区自筹发展资金的能力。
  四、结论
  金融危机过后,各种社会问题凸显,协调发展就成为了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一个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作为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经济合作的重要目标,协调区域经济法制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对构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作出明确规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才能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建立起区域经济法制协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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