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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森林的保护看环境法与民法领域的差异           
从对森林的保护看环境法与民法领域的差异
能随意取消,只有具备法定的事由,所有权人才能终止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有关森林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物权法》第180条、第18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正、反两个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的森林只要不属于第183条所规定的财产,不违反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总之,森林的担保物权,就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采用“一并抵押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即森林抵押时,必须将其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环境法对森林的保护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森林是环境因素的一种,属于一类自然资源。森林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单行法,对森林的保护作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来源:Www.Ybask.Com 。
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了森林的权属;按照指定的林业规划、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对森林的经营管理;通过设立森林公安、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封山育林制度、划定自然保护区以及植树造林等手段加强对森林的养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通过设立行政许可的方式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二、两者对森林的保护之比较分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近代的产物。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其次,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最后,市民社会是由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共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经济单位或公司的行为独立于国家之外,且相互竞争。市民社会是由自主与自由的个人为单位构成的,这些个人是平等自主的个人,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独自决定自己的行为,近代市民社会因这种人的存在才能形成。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己为目的,所有的他人对自己来说是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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