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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是法律永恒的主题,一直伴随着法律的前进步伐,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思想也不断地得以完善。胡果·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自然法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父,现代国际法之父。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自然法的理论精华,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因此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理论渊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分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渊源
  1.古代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既是西方多种政治制度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多种思想的发祥地。自然法思想最初也是萌芽于古希腊。在那里,自然法被认为是宇宙的永恒秩序,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应遵循的一种规律。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理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其后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作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伊壁鸠鲁发展了功利主义,认为“自然使人具有自私的本性,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每个人总是不顾一切地只求得自己的利益。编辑:www.ybask.Com 。
”伊壁鸠鲁派的学说沉寂多年,直到文艺复兴后,他的个人功利主义才得以复活。[1]斯多葛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体现,而“普遍的规律”就是“正当的理性”。自然法是弥漫于整个世界的支配性原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自然法是世界通行的普遍法,因此自然法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古罗马人推崇斯多葛派,以西塞罗为首,他的法学思想继承了这一学派的精髓。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而这理性来源于人的本性。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人的理性和精神,它是永恒不变的。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一切人类社会的立法都应服从具有最高权威的自然法。[2]萌芽时期的自然法更多关注的是“自然”、“理性”、“正义”,自然法中包含较多的宗教因素。当时的思想家们都坚信上帝的存在并认为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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