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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以“小悦悦事件”为典型的见危不救行为,在社会上激起了一股通过立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强音:建议将“见危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遏制社会中的不良风气、避免全民道德滑坡。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归属法律理论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道德义务之于法律义务的界线及转换。但这般概括,会过滤掉该议题在中国当下社会中所承载的一些特殊的、乃至更深层的问题。例如,为何每当发生触犯民众道德情感的事件后,公众最直接的回应就是动用法律对这种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集体意识的狂热或偏好?“见危不救”行为最后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就能有效地规范民众行为、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见危不救”行为一旦被纳入国家刑事法体系,每个公民在碰到危难事件后,就丧失了风险权衡及自我决策的自由,而这实际上限缩了公民私权的范围。那么,被“转让”给公权力的这部分私权,真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社会所必需的权利成本?显然,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需“谨慎地通盘考量”的刑事立法,不能因为对不道德行为的愤怒,就略过对相关问题的冷静分析。编辑:www.ybask.Com 。

  一、惩罚的逻辑:发生学考察
  (一)道德直觉和惩罚的量化
  禁止杀人、伤害和偷盗等刑法规范,是从道德规范或道德义务转化而来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的因素,都可以成为促成这种转化的媒介,但其中最古老、最直接的因素,却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或曰愤怒。试比较以下几个案例:A.一人持刀抢劫,并刺死了一名试图阻止他的路人;B.一位母亲将出生的婴儿遗弃在路边,致使其饿死;C.一个4岁大的女孩在马路上被汽车撞倒,路人漠视、躲避,该女孩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倘若法律要对三种社会现象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就得回答:是否应惩罚上述事例中的所有行为人?惩罚是否需要差别化,又为什么会出现差别化的惩罚态度?
  情感是驱动人类道德判断的直接因素。道德直觉很快会告诉人们,案例B、C与案例A存在较大的不同。在案例A中,人们会很自然地产生“罪大恶极应当严惩”的念头,这种反应犹如道德迸发出的感觉:正义之光在闪耀,愤怒火焰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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