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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理学思考           
劳务派遣的法理学思考

劳务派遣的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思考劳务派遣最早见于美国、西欧及日本,20世纪70年代引入中国,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关系,即派遣机构、用工企业及派遣劳工。涉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较多被用工单位或劳动派遣单位可以利用的空子,给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实现即保护带来不良影响。一、劳动派遣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劳务派遣的不断发展,在发挥巨大经济正面效用的同时,即为下岗职工及失业者提供了诸多工作就业的机会,解决了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需求,但是其存在的负面作用也还是相当明显的。
  第一,成为某些企业转移风险、逃避责任的工具之一。如一些企业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应该给员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一旦出现问题,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利用破产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用工企业也因此成功转嫁风险、逃避责任,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执行时缺乏实际规范力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编辑:www.ybask.Com 。
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实现。
  第三,劳务关系及劳动者的待遇问题。在实际运行中,多数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但是如果劳务公司携款潜逃怎么办,劳动者工资被克扣怎么办。劳动者劳动伤害应该谁负责,发生劳动纠纷时,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如何划分等问题,这些法律中还没有具体规定,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第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者之间,法律并没有规格明确的法律关系,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某种协议,两者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确保劳动者利益只是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对于具体的责任划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二、对劳务派遣的法理学思考
  要想在实务操作中根除劳务派遣所产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生的负面影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实现其所要实现的正面作用。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法律完善。(一)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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