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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理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理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理分析

政府行为深圳市于2009年6月2日发布《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普通民众将此处理决定视为小产权房“转正令”,认为小产权房即将获得合法地位。《处理决定》将“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所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相当一部分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6月9日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深圳小产权房转正属误解,应坚决制止。此事件引起人们对小产权房问题再度空前的关注。一、小产权房的相关概念(一)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它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地方房产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为名号,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商品房”。它的产权似乎归于“乡镇”、“村”、“农村集体”,但实质上并不合乎中国关于房产产权的法律规定。编辑:www.ybask.Com 。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小产权房到底是不是合法建筑?答案是明确的。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的确立,受到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阻碍。审批手续上阻碍源于其销售行为,只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集体土地住房是否可以买卖呢?虽然依据物权法规定,乡村集体土地可以建造住宅。但建造的住宅归谁使用?乡镇或者集体是否具有小产权房的支配权,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买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乡镇集体或者开发商以农村建设名义建造的住房,显然利用了法律的空隙,试图以“利用在农业建设”上这一无从验证的名义,来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既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那么小产权房是否是应用于农业建设呢?其买卖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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