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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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国际通称WTO,以下同;199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最为广泛的多边贸易与合作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解决与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其贸易保护的有关法律框架具体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贸易协议及其他多种贸易协议。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具体规定了WTO框架内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的保护的有关规则。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通称TRIPs,以下同; 199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C),基本渊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国际通称WIPO,以下同;1967,斯德哥尔摩,《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管理的已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为工业产权领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版权领域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兼涉工业产权与版权领域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知识产权是一类极其特殊且在国内和国际都一直备受争议的民事权利。TRIPs首先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即明确了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智慧财产权。只有在法定的例外场合,才会允许不经许可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TRIPs要求成员均应使协议的规定生效;但也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成员可以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协议的规定;成员可以采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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