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
|
|
从立法来源看,反不正当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竞争与商标权的保护是“同源”的;但在今天,一方面不应仍把反不正当竞争仅仅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另一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又应把握住保护知识产权这个重点,否则都会脱离实际;而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的着眼点除主要在假冒商品及其他与商标有关,但商标法又管辖不到的问题,保护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又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另一个热点。实际上,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一些活动,如商标法管不到的假冒商品活动,专利法管不到的商业秘密,版权法管不到的利用书名、刊名制造混乱,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去管了。因此,如果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的冰山,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下面托着三座冰山的水。反不正当竞争这种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不同在于:其权利比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更不确定;其所保护的权利对象中,有一大部分是不公开的,即使公开的那部分,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不像专利、商标、版权那样与某种明显的公开信息相联系;有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的know-how或其他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其靠保密享有的实际专有权,往往不受“地域性”与“时间性”的限制。TRIPs主要强调保护商业秘密(即协议明文提到的“未披露的信息”),协议明确了其所指的商业秘密应当符合的条件,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根本无合同的情况下或合同到期后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处于其控制下的秘密。同时,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缔结合同的谈判中滥用自己的专有权,TRIPs采取未穷尽的列举方法,提到了几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意即原先人们常说的“限制性贸易行为”),即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挑战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三、知识产权的执法 知识产权的“执法”,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以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含义;也有主管当局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以制止非权利人非法利用的含义。作为程序性条款,TRIPs规定了对于初审的司法判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扁担和板凳绕口令 下一个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权及其制度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