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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ldquo;制造国”落款(有人称为产地标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从“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TRIPs总的讲是禁止使用原产地标记作商标使用的,但如果已经善意取得了这种标记的商标的注册,又不会在公众中引起误解的,则可以不撤销其注册,不禁止其使用。
  (三)外观设计、专利及拓扑图
  TRIPs要求全体成员都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并对可以享有保护的条件作了选择性规定,还强调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重在保护“外观”,成员可以规定对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不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同时,TRIPs又允许各成员自由选择以什么样的法律加以保护,并且始终没有专门提到“实用新型”,区别于我国把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同时并入专利法中统称“专利” 的作法。TRIPs专门规定了可以获得专利的“各种领域”的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并且规定了成员可以对什么成果不授予专利,同时明确了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制造权、使用权与销售权。TRIPs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对发明专利(以及版权)等采用强制性许可,并明确规定了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应符合的条件,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问题则未置可否。TRIPs同时采用了“集成电路”与“拓扑图”两种表达形式以保护夹在掩膜的设计图(可以依版权法受到保护)与集成电路产品(可以依专利法受到保护)之间的“半导体芯片”上的掩膜作品。协议明文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仅仅包括“进口权”、“销售权”、“其他形式的发行权”,但是只暗示了未经许可的复制是非法的;对于权利限制,主要是从“善意侵权”可减少侵权责任的角度去规定的。协议并没有正面允许成员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采用强制许可,只是说,如果成员采用非自愿许可的话,应当符合协议所提出的条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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