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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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水平过渡而制定的。TRIPs规定“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自由企业经济转轨”,并且还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国家,享有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即可以延迟五年适用TRIPs,但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与“最惠待遇”的规定,则须立即适用。TRIPs第七部分有关“机构安排”的条款,即有关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事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协议,包括TRIPs,均不含有排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涉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TRIPs理事会的职能范围仅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而WIPO的职能范围还包含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作用仍旧不可取消,也不可低估。在TRIPs最后条款中,重申了(而且更加明确了)成员们缔结这一协议的目的,在于“消灭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商品贸易”,同时又一次强调了各成员打击的重点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及盗版商品”。协议没有不现实地把“消灭侵权”作为某国或某地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具体任务,而采用“打击侵权”取代“消灭侵权”的提法,又在总目标中保留了“消灭侵权”的愿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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