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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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w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w企业概况 w企业位于城区,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及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销售额企业随同工程安装的设备为外购,并不适用于第六条,而应用第七条的规定会加大建筑业劳务的税负,且与实情不符(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很可能远高于设备价款)因此在实践中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在处理外购设备时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视为销售设备承担的税负 假如外购设备购买价款是100万,w以120万作价,那么w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5—100)×17%=0.85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5—100)×25%=1.25万。在买价为100,卖价为105的前提下,该项设备视同销售引起的税负为2.1万。 上述分析建立在卖价100万,卖价105的假设基础上,那么忽略税法对视同销售或是计入工程成本规定,两种不同处理方法,在何时能达到一个均衡点呢?或者说买卖价差为多少时两种方法所负担的税负是一致的呢? (x-100) ×17%+(x-100)×25%=2.89575万 考试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2] 刘淑朋,陈羽.基于新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山东商业会计,2009,(03) [3] 高开阳.对税收筹划策略的研究—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谢志华[j].财经界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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