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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派遣制度之法学分析           
浅论劳动派遣制度之法学分析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本文主要从劳动派遣的含义、三角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目前劳动派遣关系现状以及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期望我国劳动派遣的相关法规能够更加务实。
  [关键词]劳务派遣;虚假派遣;连带责任
  
  一、 劳动派遣含义及其法学分析
  
  对于“劳动派遣”的定义,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法学界未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劳务派遣”的术语,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术语来看,皆为“劳动派遣”(dispatching employ-ment),日本、韩国汉字都表述为“劳动派遣”。①对于“劳动派遣”有许多不同的称呼,例如“临时劳动”(temporary work),机构劳动(agency work)或租赁劳动(leased work)。由于我国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所谓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而所谓的劳务合同就是民事雇佣合同。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保护是全面的,全方位的,从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和安排,劳动过程中的最高工作时间,劳动环境,节假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均可自然适用。而所谓劳务关系的劳动者,权利仅受私法调整,劳动者在劳务关系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合理分摊。②《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定,将劳动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和要派机构分别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又称为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劳动派遣的三方形成三角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指挥监督,同时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等义务。而劳动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和要派机构即用工单位,这两个企业之间才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合格的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要依照两企业之间的合同支付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被派遣劳动者则要根据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从事生产工作并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规则规章制度等。使用“劳务派遣”一词容易产生一种误解,认为用工单位仅和用人单位存在民事上的劳务关系,与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工作的一部分,接受用工单位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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