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乡村贿选”现象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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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村民委员会竞争性选举中,一些地方出现的贿选现象已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大障碍。贿选的产生和蔓延有其内在的社会基础,构成这一社会基础的主要因素有利益取向、村庄派系、人际信任和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等,它们相互之间形成共振并反作用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所以必须要完善现行法律制度防范贿选;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等多元的手段和方式来约束和遏制贿选行为。 [关键词] 贿选;社会基础;制度完善;法社会学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予以修改,对贿选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也未对贿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使许多贿选行为难以得到追究。200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焦点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通知所提出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事实上也是为了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而通知则明确要求,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等等。这些禁止性要求,对于防范贿选现象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层面的制度改进以及具体执行,都应当以尊重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应当是规范竞选而不是限制竞选。尤为重要的是乡村贿选是发生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场域中的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实践证明是乏力的,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一现象可能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一、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危害性 贿选的本质是金钱政治和政治腐败,它对民主政治具有极强的破坏性。马克思在《选举中的舞弊》一文中曾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选举中的舞弊现象和危害性:“大摆酒宴,玩弄卑劣的阴谋,大规模的行贿,野蛮地恐吓选民,诬蔑候选人的声誉,蹂躏正直的选民,收买和侮辱软弱的选民,光天化日之下露骨地无耻地进行造谣、陷害、诽谤,亵渎神圣的语言,诋毁高尚的名声———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东西集合在一起,我们就会在一大堆肉体被践踏、灵魂受折磨的牺牲者面前感到毛骨悚然”。[1]乡村贿选的危害性很多很明显,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滋生了村官腐败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到农村的社会[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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