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乡村贿选”现象透视 |
|
|
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贿选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立法者在制定立法文件时只有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法律概念,民众才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进而遵守法律。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相关的“细则”、“办法”对什么是贿选、威胁、伪造选票等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等均应做出明确的界定。 2.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是要加大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力度。对县乡干部干涉村民选举的违法行为,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制裁措施并严格依法执行;对村民、候选人在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健全村民委员会违法选举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将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或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到破坏选举罪中,使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够受到刑法的处罚。三是允许村民大会制订相关的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既然是农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充分地体现民主化,就应当允许全体村民充分协商,约定出体现本村特色又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责任追究方式。如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查实具有伪造选票行为的,取消候选人本届或连续两届被选资格等。 (二)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 一是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二是创新村务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 的原则,制定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同时建立《质询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使民知情,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基层民主听证制度;请民监管,建立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收据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对、会签后才可报销入账。四是健全和完善村干部考核激励制度。结合“落实三真、关爱基层”活动,对表现突出、政绩明显的村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9] (三)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对民事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的探讨 下一个论文: 浅论劳动派遣制度之法学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