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乡村贿选”现象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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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力量的对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选的结果,所以贿选与村庄派系密切相关。 (三)利益性的信任关系的存在减少了贿选的社会成本 由于贿选交易是非公开的秘密活动,有时涉及的人数众多,所以这些活动需要信任予以支持,既需要竞选者内部相互信任又需要竞选者同被贿选者之间相互信任,所以信任是贿选极其重要基础因素。 一般情况下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刚性,社会信任普遍衰落,信任的反作用越大。但是在我国的广大乡村地区由于传统和现代的交织,形成一种新的利益性的信任关系。这是一种特殊信任,只存在家庭血缘、亲属和朋友之中,换言之,在中国农村社会宗族内部、姻亲内部、朋友内部等等的信任度较高。[6]这是基于道德基础和文化网络关系的一种信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显得格外突出。问题是随着农村社会宗族和其它文化网络结构的变迁和衰落,农村人际关系理性化日益明显。[7]人们更多地从利益角度来建构交往关系,所以现在这种信任显然不是特殊信任,而是一种新的利益理性信任。正如科尔曼指出的那样,信任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互动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信任的给予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受委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予信任所获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但如果受托人靠不住,委托人只有拒绝信任他,才能获得利益。[8]但是,这种利益理性信任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而是以传统文化信任为基础的共生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理性信任可能得到放大,所以利益理性信任是在文化网络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利益共享而实现的,同时这一过程也建构了捆绑利益连带关系,进而强化双重信任关系。 由此可见,贿选的产生和蔓延是以上结构要素共同支撑的,尽管外在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强化,但以上要素的共振正在消化外在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以完善法律制度过程中必须考量这些要素的影响。 三、贿选行为的治理机制 既然贿选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场域,那么独立依靠一个外在的制度规范来消除或减弱贿选行为是十分乏力的,所以,必须运用多元手段和方式来减弱和约束贿选行为。主要有: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细化选举程序,增加贿选成本;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选举程序,增加贿选成本 1.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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