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乡村贿选”现象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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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 (一)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 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贿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选民的选择不再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素质、品行和威信等的全面判断,而是基于金钱和财产的诱惑。同时,“贿选”侵害了其他候选人的被选举的权利,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平等性。如果每个候选人都可以用金钱和财产来换取选票,那么只要他拥有足够多的金钱和财产,就能获得足够的选票,以获得足够大的权力。 (二)滋生了村官腐败现象 贿选为日后的腐败埋下了伏笔,贿选与腐败有着天然的联系。通过贿选当选的村官,其主要动机是为自身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近年来,通过贿选当选村官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贪污大案屡见不鲜。2003年以来,湖南省共立案查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2996件;2004年以来,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共受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2条,涉案金额330余万元;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17件28人,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13件22人。[2] 村官腐败和违法犯罪主要手段包括:一是利用主管土地征用、租赁、转让等职权贪污受贿;二是收款不入账或转移截留、变相侵吞集体资产;三是利用掌管财物的职权挪用公款牟利;四是凭借基建发包权收受贿赂。 (三)危及到农村的社会稳定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宗派观念仍然很强。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官的“宝座”成为宗派代表人物争夺政治、经济权力的制高点,使宗派之间明争暗斗、互相拆台。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各宗派走村串户拉选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据乐清市检察院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案件,经该院批捕的就有50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雇主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的老板和富人村官。[3] 农村近年来出现的贿选暴力化行为,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二、 乡村贿选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贿选的根本动因是获取经济利益 构成贿选的基本要件还是可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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