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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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 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 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体现在: (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 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立法不具体,法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刑罚执行监督立法过于原则,导致监督工作遇到困难。从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程序控制作用也相对有限。以死刑执行的监督为例,最高人民检[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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