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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简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察院2007年1月19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还是停留在比较原则的规定,体制、操作性方面都没有突破。比如“临场监督”的定位就不够准确,从期望监督实现的效果上看,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执行的全过程,现行法律的“死刑临场监督”改为“死刑执行监督”更为准确。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局限于临场的,而不是全程的,对于罪犯被执行死刑以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难以监督,影响了监督效果,不利于发现问题。
  (三)监督的技术性不成熟
  相比诉讼中的监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技术性不够成熟,检察监督的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体系,各种监督方式和途径还停留在摸索阶段。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又如在当前刑事执行社会化改革的形势下,减刑、假释数量势必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扩大化,越来越多的罪犯被放到社会上矫正,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执行检察监督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必须应对的问题。
  (四)监督者的主观能动性有时难以保证
  有些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遇到阻力后不愿监督。有些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为了与法院处好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地提出监督意见。有些派驻检察人员工作流于形式,停于表面,不深入调查,没有及时发现执行违法行为。有些派驻检察干部常年同监狱民警一起生活工作,工作职能上容易出现被“同化”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思考
  
  (一)加快刑罚执行监督的理念更新
  从制度设置上看,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体现了检察权对刑罚执行权的法律控制,具有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及维护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2]刑罚执行监督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把刑罚执行监督作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有序为核心,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活动摆脱传统犯罪控制论及刑罚报应主义的影响,破除“单纯强化惩罚就是严格执法”的误区,促进刑罚执行向“突出教育改造”转变,使刑罚执行活动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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