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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
  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wwW.yBasK.COM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二、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发展和确立
  在以往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建立各国政治法律体制以至于国际制度法律,大体上都将国家作为主体,各个国家追求生存和发展的最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终目标就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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