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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及印度洋海域劫持和袭击商船甚至包括军舰的事件越来越频繁,所要赎金越来越高,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联合国已开始仔细研究亚丁湾和印度洋索马里海岸的严峻反海盗形势。自2008年6月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已连续通过第1816号(2008)、第1838号(2008)、第1844号(2008)、第1851号(2008)、第1897号(2009)、第1950号(2010)及第2020号(2011)等决议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从打击和治理海盗的角度而言,这些决议无可厚非,但实际引发了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根本性的国际法问题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当初纯粹是基于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的困境而设计的,用原本针对国家的武力手段来打击像索马里海盗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索马里海盗成为武力打击对象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现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武力已经被国家所垄断,使用武力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由于不是国际法的当然主体而没有资格和能力使用武力。索马里海盗作为一个非国家行为体,既然没有像国家那样拥有武装力量的资格和权利,也就不大可能成为武力打击的对象,因为武力的使用主要限于国家之间关系上。但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已经在实践中突破了上述限制。
  这里有必要首先对什么是武力做出界定和解释。关于武力,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一个特别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存在两大派别:其一是对“武力”做狭义的解释,认为武力仅仅系指武装或军事力量;其二是对“武力”做广义解释,主张武力包括一切形式的胁迫,即既有武装力量,又有非武装力量的胁迫形式。wWw.YBASK.cOM一般认为,联合国宪章条款中涉及到的武力意思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不包括经济制裁等。既然联合国宪章里所谓“武力”是指狭义上的武装力量,而武装力量一般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垄断,非国家行为体的个人或团体不能合法拥有和使用武装力量,而国家武装力量一般只能纯粹运用于国家间关系上,因此,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也没有针对像海盗这样的个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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