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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力措施的权利。有学者就认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武力,但它也没有明令禁止使用武力,而其第5款和第6款允许军舰逮捕被追逐船舶。既然军舰有权逮捕船舶,它当然可使用合理、必要的武力来行使该权力,因为如果没有诉诸武力进行紧追的相应权利,紧追权就可能变得无效力。即便如此,尽管有关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所使用的武力和依据联合国宪章使用的都是国家武装力量,但其法律职权有本质不同,一个是为了行使海上执法权,一个是为了行使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职权。因此,从法律上讲,联合国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角度来授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来替代国际法上传统的海上执法职能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有效性问题
  如上所述,依据安理会通过授权各国海军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联合国的集体护航和剿灭海盗并不是通过传统意义上的海上执法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从维护和恢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高度来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因此,本来武力的使用主要是一种政治工具的运用,而打击索马里海盗主要属于国家为行使普遍管辖权而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范畴,这在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都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就认为,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第1838号决议以及1844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授权各国使用武力行使对海盗罪的刑事司法普遍管辖权。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军舰执法有其它政府船舶无法比拟的优势。正如有观点指出的,至于派什么船只参与打击海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军用舰机或具有清楚的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临或扣押涉嫌海盗的船只。但由于执法船只与军舰相比具有攻击、防卫能力弱、续航能力差等特点,不适于远航从事打击海盗的武力行动,因此,各国派军舰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然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是一回事,武力的实际有效使用则是另外一回事。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在各国海军的打击下,其劫持或袭击商船的行为却并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索马里海盗每年发动的劫船事件和袭击商船事件非常频繁,平均每年至少达到上百起,而且其行动范围日益扩大到亚丁湾以外的海域,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高科技含量。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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