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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的记录,那么,在现有联合国框架下,我们又如何确保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合法性?武力禁止只能理解为禁止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动用武力。私人的武力行为不能归属于国际法上的武力禁止的范围,在国际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有关私人武力(例如海盗、空盗、针对受国际法保护的人的刑事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表明国际社会不希望看到的武力行为的出现,原则上这些规定与国际法上的禁止武力原则没有关系。
  其次,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也不存在相关例外的明确规定允许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有学者就认为,宪章第2条第4款陈述了联合国体制对于武力使用与武力威胁的普遍性禁止,由于该条款已被认定为具有习惯国际法效力,因此,武力使用与威胁的禁止也成为当今国际法的规范。但是,联合国宪章同时也列出了数项对于第2条第4款的例外,亦即在这些例外情况下,武力的使用或威胁是合法允许的。这些例外条款包括:第51条的自卫条款、第7章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及第17章过渡安全办法。而宪章第51条规定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已经明确指向国家间关系上,宪章第17章关于过渡安全办法只适用于联合国成立前发生的安全威胁问题,看来只有宪章第7章能为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合法性依据。然而,基于一战和二战的经验教训和深刻反思,为了追求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宪章第7章关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设计也只是针对国家间关系。只是冷战结束以来,由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多,安理会对于和平与安全威胁的认定开始不断超越现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中指出,“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该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很明显,当代国际关系中有关和平与安全威胁的内涵与外延在实践中确实有了深远的拓展,但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确实并没有很好地就处理索马里海盗这样的安全威胁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上来规范各国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各种行为的目标。然而,除1945年《联合国宪章》外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可针对海盗使用武力,如1958年《公海公约》第20条及第23条第4款都明确表明,军舰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有针对海盗使用武力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相关条款规定,沿海国在行使紧追权时有对被追逐船舶采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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