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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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管辖权的问题上却陷入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双重困境:一方面,直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专门为审判海盗而成立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而2002年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只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罪行拥有管辖权),各国海军抓住索马里海盗一般只能带回本国或移交给他国审判,此外,就只能予以释放。另一方面,基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有的国家国内刑法并没有设置海盗罪,这将导致有关国家为履行国际法义务而依据国内法审判海盗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目标落空。尽管从理论上讲,海盗作为一种国际罪行,各国基于普遍管辖权均可对已经抓到的索马里海盗进行司法审判,然而,在实践中,在索马里政府目前还无法开展对索马里海盗进行审判的前提下,各国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律对索马里海盗进行司法审判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抓到了海盗却基于缺乏政治意愿或国内法问题而无法真正对其绳之以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海盗的嚣张气焰。近年来,包括肯尼亚在内的多个国家都曾呼吁由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国际法庭,对索马里海盗进行统一审判,但有关进展却乏善可陈。为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月,荷兰曾经在联合国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会议上建议应该成立一个专门审判索马里海盗的国际特别法庭。直到2011年4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会议,会上一致通过了第1976号决议,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但这种法庭的后续设立及运行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结论 综上所述,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确实存在诸多的国际法律问题,依据这种方式很难彻底根除索马里海盗。因为海盗威胁不同于传统的安全威胁,而是非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中的军事斗争是一个全新课题,与传统安全中的军事斗争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必须讲求原则、策略和方法。军队参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处理首先应更多地体现其和平性质。非传统安全问题大多与社会性问题密切相关,与普通民众的安全利益紧密相连,并且易经常发生。诸如大规模自然灾害、疾病流行、难民等问题处置失当,很容易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导致非传统安全威胁。军队具有高度集中、快速反应、组织性高、纪律严明等特点,应对这类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是军队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认识到,旧安全观把安全几乎等同于军事安全;而新安全观主张安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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