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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存在的国际法问题
uo;母船”,并把其船员当做“人盾”,这样外国军舰就不敢贸然采取武力行动。最后,即使解救成功,可能引发海盗报复和其它一系列不可预测的消极后果。
  三、索马里海盗被抓后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使用武力打击海盗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海军在抓捕到海盗后,该如何对其进行处置的问题,这其实涉及到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问题。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犯罪人的国籍,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列举了7项归于普遍管辖的犯罪:一是海盗;二是奴役;三是战争犯罪;四是危害和平罪;五是危害人类罪;六是灭绝种族罪;七是酷刑。而实际上,普遍管辖原则,最早产生于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当时就是针对海盗罪提出来的。因此,鉴于索马里海盗的肆虐,联合国安理会在第1816(2008)号决议中,不仅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重申”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但是,安理会上述有关决议并没有就各国具体如何行使普遍管辖权和起诉海盗做出明确的规定。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中只是笼统地指出,1945年《联合国宪章》、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而上述1958年公约和1982年公约对于海盗罪的规定一般都限制在发生在公海及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相反,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一国管辖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则不属于海盗罪的范畴,国际上称之为“海上武装抢劫”,由沿岸国行使属地管辖权,自行进行处理,排除非沿岸国行使普遍性管辖权的可能性。”关于对索马里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问题,上述有关决议唯一的一个突破就是,这次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可“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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