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犯罪的刑法适用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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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贪污赃款的去向问题。本案例中小金库形成后,李四获得的4万元能否认为其构成贪污罪。司法实践中赃物去向问题往往影响我们对贪污罪的认定,理论界普遍认为赃款去向不是构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不把贪污案赃款去向作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有利于打击犯罪和反腐败。小金库形成过程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均构成贪污罪。实践中,只要小金库中资金资产的获得是通过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等非法方式获取的,那么该资金和资产就为赃款。至于赃款形成之后是用于公、用于私还是查不清去向只要能查明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贪污罪一旦既遂就不可逆转,赃款的去向只是其处理犯罪所得的方式,充其量作为量刑的情节,赃款用于公务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值得推敲。 再次是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对于此理论界有失控说、占有说和控制说。失控说认为只要所有人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贪污既遂,该学说没有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扩大了打击范围;占有说认为只有公共财物被实际占有贪污才既遂,该学说忽略了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的间接控制缩小了打击范围可能放纵犯罪;控制说(支配说)认为只要公共财物被实际控制贪污既遂。笔者赞同支配说,只要公共财物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实际支配,包括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就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贪污既遂。该标准也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最后是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归自己占有和第三人占有,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小金库的赃款形成后,不论是由行为人自己占有还是其亲属占有,甚至是公有。都属于非法占有。 综上,看小金库所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要看资金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次是看资金资产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再次看资金资产的去向是否是以自然人名义决定而不看是用公还是用私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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