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行政的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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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和谐行政指的是国家行政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协调与平衡,主要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过程与行政结果的和谐,只有实现这几个层面的协调,行政和谐才能实现。 【关键词】和谐 行政 和谐行政 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在新时期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并进一步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是实现党执政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有以下集中形式:第一、封锁市场,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第二、行业垄断,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第三、违法执法,采取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 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有两层含义:第一、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地方差异造就了地方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各自的优势来弥补各自的劣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带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的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发展就是地方政府相互合作的成功典范。第二、彼此竞争,形成市场。地方政府都应该把自己当作是平等的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使具有隶属关系的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领导行使权力,上级政府不能无视法律而使政府部门利益化。LOCALHOsT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府职能部门间关系的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本来应该共同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了政府职能部分之间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现象,从而导致了政府服务效率的低下,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因此,明确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是实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谐关系的根本。 三、行政程序与行政目的的和谐 (一)为什么行政程序和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和谐 程序与目的是一对复杂的哲学关系。程序与目的是一对矛盾,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只重视程序而不顾目的是纯粹的体验主义,是盲目的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唯结果论则是功利主义,目光短浅的,有时甚至是不择手段具有破坏性的。 国家行政管理中也会遇到行政结果程序与行政目的这对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在行政程序与行政目的之间取得和谐。如果只重视程序,行政就缺失了目的,行政主体就无法实现服务的目的,而且过分的重视程序是违背行政权行使的效率本性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重视程序往往给予他们逃避责任的接口,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工作失误带来的责任就会过度延长程序的时间,错失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时间。如果只重视目的而不重视程序,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就会不择手段,结果损害的往往是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且现代法治要求国家机关的决定以及行为的作出要遵循法定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决定和行为无效。 所以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必须和谐。 (二)如何实现行政过程与行政目的和谐 对于如何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目的的和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部分来实现: 1.如果行政行为的影响不大,并且涉及的对象是具体有限的,法律可以规定偏重结果、兼顾程序。这类决行为往往即时性较强,如果程序太繁杂就会耽误时间,有损效率,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如果行政行为的作出可能影响到不特定主体的,或者对特定的主体的权益影响较大的,法律应该规定偏重程序、兼顾结果。这类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不特定,如果没有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该行为即将作出,不给予他们表达自己利益的机会,他们的权益就会无端的被剥夺。现在很多的上访就是因为利益主体没有参与决策过程而造成的。笔者认为对与那些又可能影响到不特定人利益的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应该听证,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让行政相对人充分的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影响行政行为的结果。圆明园湖底改造工程即使一个成功的例子。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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