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货计量的新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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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存货的计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存在于存货准则,还分布于借款费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合并等准则。 一、存货初始计量的变化 (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存货的计量变化 1.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不再区分企业的性质是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计量 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新增了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成本计量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两类: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的。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两种不同的企业合并下,存货的计量有所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质相当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合并下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lOCAlHOST 二、发出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变化 (一)取消了先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因此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四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取消了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的确定的相关说明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新存货准则中删去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和捐赠方未提供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因为在新准则体系中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通过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无需再做出专门的规定。 (三)细化了盘亏毁损存货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存货期末计量的变化——取消了周转材料的分期摊销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依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新准则中有关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与原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变化在于,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取消了分期摊销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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