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注民生与行政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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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信访制度,彻底改变信访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 长期以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唯一(或根本)目的”的观点盛行于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这种理解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同其他诉讼一样,行政诉讼原本就是一种专门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在利益不断分化整合的当代中国,应当将不同利益的统筹内化为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在未来的行政司法救济中更应当贯彻纠纷解决观。事实上,新近的一些动向已经反映出纠纷解决观在行政司法救济中的体现,如2007年4月24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即将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上。笔者认为,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需关注以下问题: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受案范围,重新界定受案标准问题,其次,行政救济程序中纳人协商机制,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明辨是非、平等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协议,审查机关予以认可.以解决行政争议、终结审查程序的制度,以弥补判决方式的缺陷。 让司法的阳光温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公民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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